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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19 14:28:00 来源:中国湖北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及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财政厅内部工作规程》(鄂财办发[2000]1010号)的规定,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准确支付,对专户的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专户资金的归集
     (一)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实行用款计划单列,由政府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会签主管处后送预算(国库)处,作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资金的依据。各主管处在计算确定部门(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时,相应减扣政府采购预算资金。
     (二)根据汇总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办填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申请书》(附表1),送预算(国库)处审核后,由预算(国库)处按月(次)将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预算内资金由国库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预算外资金由预算外资金专户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单位自筹资金由政府采购办会同各主管处督促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专户资金的拨付
     (一)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以及相关文件,政府采购办开具《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附表2),由预算(国库)处将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同时,政府采购办将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抄送相关主管处。
     (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处理。属预算内资金的,暂由各主管处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属预算外资金的,划还预算外资金专户;属单位自筹资金的,返还单位。政府采购办出具《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退款通知书》(附表3 ),由预算(国库)处审核办理。
     (三)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按规定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国库。
     (四)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完的,资金划拨到专户,下年度继续按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三、专户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专户在预算(国库)处开设,户名为"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预算(国库)处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二)专户的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拨款通知书的当日将政府采购资金划出,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
     (三)专户的代理银行建立按月与预算(国库)处、政府采购办的对帐制度。
     (四)政府采购办在每季度末和年终汇总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别报送预算(国库)处和各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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