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于:2007-03-19 14:38:00 来源:中国湖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都应按本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全省地税系统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或授权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原则。各级地税机关政府采购按资金所属预算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即分为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三级,分别纳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全省地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部门预算一起编报。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原则,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根据资金预算级次分别由省、市、县地税部门编制,分别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分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各地政府采购的计划执行情况,按季上报省局。
第六条 属于地税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根据同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购买性支出,也应依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办理。
第十条 违规处理。各级地税机关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严格执行中共湖北省纪委印发的《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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