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19 14:39:00 来源:中国湖北
鄂财采发[200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全省各级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本办法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财政厅资格认定并在委托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事宜,是指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咨询、培训、专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所认定地区和认定范围的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六月至八月集中受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事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资格认定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格申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
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八条 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将代理资格出借、转让给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及其他机构。
第九条 经省财政厅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两年。(附件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
第十二条 提出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确认申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依法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㈢熟悉和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规定,具备一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事宜代理的相应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总雇员的60%,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总雇员的30%;
㈣具有一定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事宜代理业绩;
㈤在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一年内,没有不良记录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㈥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资格时,应当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㈠代理资格申请报告;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㈣具有合法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㈤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㈥依法缴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㈦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㈧其他有关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资料。
第十四条 以上资料应由申报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核实,五日内提出资格确认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进行资格认定。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地及时告知申请人,在五日内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资格确认申请后,就有关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不确认其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最多延长十日。自作出决定十日内,以省财政厅名义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复审和变更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将有关复核申请及代理政府采购业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复审申请包括:
㈠近两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经营业绩;
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㈢近两年依法缴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㈣近两年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㈤其他有关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资料。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五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向省财政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复审申请起十五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按规定申请。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
㈡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㈢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㈣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中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违规代理机构的处罚决定,及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布。各地财政部门处罚决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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