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暂行规定
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19 14:44:00 来源:中国湖北
鄂财采发[2004]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所有预算单位(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在市县单位,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由省级一级预算单位(也称部门预算单位)财务处按规定组织执行。各部门预算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工作。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定,指标单独管理,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组织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附件一)。
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对本级及其所属二级、三级基层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在武汉市以外的预算单位)填写的《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及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管处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资金,通过网络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传送给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通过网络对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附件三),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国库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在可用指标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管理程序编报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第八条 对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内、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省财政厅主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签出审核意见时,视同认可,由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通过网络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传送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下达,先组织实施,在该项目开标之前再由省财政厅主管处补签手续。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在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时确定。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由采购人按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在省财政厅推荐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网络填报《湖北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四),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需要下划指标的,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将指标文件会签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并在文件中注明将该项目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
第十三条 采购人需要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适当调整的,在部门预算总额内,按规定程序,送省财政厅主管处、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第十四条 对没有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含中央部门直接下拨的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也要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通过网络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工程类项目的,省财政厅主管处审核资金后,由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评审结论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完毕后,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或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网络填制《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五),将《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附件六)、《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附件七)、发票复印件等,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核实后,通过网络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附件八),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国库收付局。国库收付局根据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核对《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后,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需要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支付资金的,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将中央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文书、《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核实后,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垂直管理部门在武汉市以外的预算单位,经批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的,资金支付程序由省垂直管理部门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服务)范围以内、一次性采购20万元以内或1辆小汽车、或者一年累计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通过网络向省财政厅主管处及政府采购管理处传送《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同时在省级协议供应商处进行书面询价,采购完毕后,通过网络填制《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将《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询价文件等,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根据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核对《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协议供应商。无特殊原因,未在协议供应商处询价采购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不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
第十九条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对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所有预算单位(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在市县单位,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由省级一级预算单位(也称部门预算单位)财务处按规定组织执行。各部门预算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工作。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定,指标单独管理,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组织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附件一)。
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对本级及其所属二级、三级基层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在武汉市以外的预算单位)填写的《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及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管处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资金,通过网络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传送给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通过网络对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附件三),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国库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在可用指标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管理程序编报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第八条 对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内、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省财政厅主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签出审核意见时,视同认可,由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通过网络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传送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下达,先组织实施,在该项目开标之前再由省财政厅主管处补签手续。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在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时确定。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由采购人按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人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在省财政厅推荐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网络填报《湖北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四),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需要下划指标的,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将指标文件会签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并在文件中注明将该项目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
第十三条 采购人需要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适当调整的,在部门预算总额内,按规定程序,送省财政厅主管处、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第十四条 对没有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含中央部门直接下拨的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也要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通过网络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工程类项目的,省财政厅主管处审核资金后,由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评审结论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完毕后,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或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网络填制《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五),将《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附件六)、《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附件七)、发票复印件等,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核实后,通过网络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附件八),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国库收付局。国库收付局根据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核对《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后,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需要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支付资金的,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将中央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文书、《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核实后,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垂直管理部门在武汉市以外的预算单位,经批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的,资金支付程序由省垂直管理部门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服务)范围以内、一次性采购20万元以内或1辆小汽车、或者一年累计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通过网络向省财政厅主管处及政府采购管理处传送《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同时在省级协议供应商处进行书面询价,采购完毕后,通过网络填制《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将《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询价文件等,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根据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核对《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协议供应商。无特殊原因,未在协议供应商处询价采购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不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
第十九条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对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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