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19 14:45:00 来源:中国湖北
鄂财采发[2004]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
(二)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须由部门组织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根据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申请审查确定。
第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要向省财政厅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监管机构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办理。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长令),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组织采购;
(二)不符合部长令所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应临时成立由单位领导、纪检、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由采购单位技术、经济专业或管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专班人员名单送监管机构备案。
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作专班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将项目工作档案及工作总结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规定。
第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均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应将项目文书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规定组建,采购人可派一名代表参加,其他的经济、技术专家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
第十二条 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不应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侯选中标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有单位使用人、财务负责人、纪检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待项目验收合格,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完毕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送监管机构备案,其档案文件由部门单位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对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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