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湘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湘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5:45:00 来源:湘潭政府采购网

潭财采[2005]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结合湘潭市财政局内部分工,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湘潭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湘潭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宜由湘潭市财政局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和湘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共同负责。
    第三条 投诉的受理。法规科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事宜。
(一)投诉书的审查。法规科收到投诉书后,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和十条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二)审查结果的处理。对于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法规科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于第三款的情形,负责出具书面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一),并送达投诉人。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
(三)发送投诉书副本。法规科负责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四条 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一)调查。对于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由法规科负责接收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向采购办提供需要搜集的证据目录,与投诉书一并转交采购办,由采购办负责按法规科的要求进一步搜集有关材料;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由法规科和采购办各指派一名专人,共同负责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过程,法规科人员侧重法律方面,采购办人员侧重政府采购业务方面;对于需要聘请专家的,由采购办负责聘请。调查阶段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调查阶段完成后,采购办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并送法规科。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该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法规科负责对采购办草拟的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送采购办。
(四)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办负责将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投诉处理决定,分别报主管法规工作和采购工作的局长批准后,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法规科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五条 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采购办负责在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湘潭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六条 投诉的撤回。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后拟撤回投诉的,必须以书面方式,由法规科负责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第七条 投诉处理与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另案予以处理。
   第八条 法规科的职责:
(一)负责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二)负责投诉的受理事宜,包括投诉书的审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等;
(三)负责投诉撤回的受理;
(四)负责提供需要搜集的证据目录;
(五)负责与采购办共同进行投诉的调查;
(六)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第九条  采购办的职责:
(一)负责按法规科提供的证据目录搜集相关材料;
(二)负责与法规科共同进行投诉的调查;
(三)负责视需要聘请政府采购专家;
(四)负责视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
(五)负责草拟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六)负责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七)负责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八)负责投诉处理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供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投诉人的投诉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