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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

作者:湘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5:52:00 来源:湘潭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加油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湘潭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潭财采[2003]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为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包括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所有机动车辆含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类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市外出差的车辆途中确需加油的,需从严控制。并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签字审定纳入车号核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加油工作按照“统一定点、严格管理、节约支出、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原则,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确定定点油站,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定点加油合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定点加油市内一律实行“油款转账支付,凭卡对号加油,严格一车一卡”的制度。凡单位性质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使用《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定点加油站凭卡核对车牌后加油,并将银行卡消费三联单。第一联交驾驶员作为发票依据回单位记账核销;第二联石油站留存作为记账依据;第三联交银行留存,驾驶员刷卡后须在三联单上签名。
第六条:《加油卡》由湘潭市商业银行负责制作,单位统一购领和管理。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并申请补发新卡,旧卡需登报申明作废。车辆更新或车牌更换应及时换领新卡。《加油卡》只准本车使用,挪作他用或非本车使用视同贪污论处。                                                                                                                        
第七条:单位办理《加油卡》,每卡应以千元为单位充值,其办理方式为单位先将油款转账到市政府采购燃料费专户,(开户行:市商业银行财政支行,帐号:78005072010010002822),银行凭单位进账单和“燃料费分配单”转入各《加油卡》,《加油卡》存款用完后,单位应及时办理缴款银行充值手续。
第八条  定点油站必须提供优质服务,做到:
一、按合同规定为公务用车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
二、遵循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次充好;
三、不得短斤少两,油料必须加入汽车油箱内;
四、不得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物品;
五、接受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的检查;
六、严格执行“车牌对号”的加油规定。
如有违者,视情节将扣减油站履约保证金。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汽车油料管理,按车号建立台账,并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耗油量的报表。各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定点加油暂行办法在非定点油站加油;
二、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
三、不严格执行车牌对号制,转让油票给其它车辆使用。
如有上列行为的,油站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732—8276064、8251574),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湘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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