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网上采购采购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长春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20 12:41:00 来源:长春市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高效廉洁地完成各项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长春市政府网上采购采购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网上采购"是指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发布询价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网上公布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等网上采购全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 长春政府采购网的"网上采购"栏目主要包括:采购公告、询价书、供应商网上报价、中标公告等内容。
第四条 实现"网上采购"的基础是实现网上采购任务的申报,《暂行规定》对采购人进行网上注册、网上申报采购任务、网上申报履约情况、网上结算信息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采购人网上注册
第五条 采购人开展网上采购工作的第一步是进行网上注册,获得网上采购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六条 网上注册程序
(一) 首先填写《采购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并与采购中心签定《长春市网上采购协议》;
(二) 指定本单位的机构管理员,并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培训;
(三) 上网注册采购人基础资料。采购人应在"会员注册区",点击"申请成为采购人",按要求输入本单位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和基础资料,待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存入"采购人库","网上采购"业务方可进行。
第三章 网上申报采购任务
第七条 采购人注册成为网上采购人后,即可通过采购网申报采购任务,当采购预算经过审批,采购办将采购任务下达给采购中心后,采购人即可通过采购网向采购中心申报详细的采购需求。
第八条 采购中心根据核实后的采购需求组织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的报价,采购人应根据采购中心的安排,参加评标工作,按有关规定决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采购人有义务根据成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按成交价格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供应商、用户及政府采购中心三方共同签署方才生效)。
第四章 网上申报履约情况
第十条 采购网提供了网上申报履约情况的功能,采购人可利用此功能向采购中心申报签约情况和履约进度。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网上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通知长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五章 "网上采购"定标原则、方法
第十二条 "网上采购"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同一编号内合计报价最低并充分满足用户需求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报价时间在先者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该项"网上采购"无效:采购项目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额;采购单位提供的商品型号不够准确或发生不可预测的情况而临时改变。届时政府采购中心将采取其它采购形式另行采购。
第十四条 当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能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如上原则确定排序在第二位的供应商中标。
第六章 "网上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网上采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维护供应商和用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平等。
第十六条 供应商对网上采购活动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相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询问或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答疑澄清结果认为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能及时作出合理答复的,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市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如供应商异议成立,应当宣布原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进行网上采购,或改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3年6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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