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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黔江区政府 发布于:2007-03-20 13:02:00 来源:重庆黔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黔江区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遏制车辆维修中的不正之风。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维修企业,是指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以黔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采购办”)、黔江区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授牌的汽车维修企业。
第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实行严格考核、一年一定、末位淘汰的原则。
第二章  定点维修企业的权利
第四条  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第五条  有权拒绝送修单位提出的除修车业务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  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送修单位和驻厂监督员的违约行为。
第七条  有权参加集中大修的二次招标活动。
第八条 有权在合同定价基础上进行下调。
第九条  经当年考核自然末位淘汰的维修企业有权参加次年黔江区政府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活动。
第三章  定点维修企业的义务
第十条  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认真搞好公务用车的维修工作,自觉接受采购中心的管理,接受区监察局、区采购办和政府采购监督员和驻厂监督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定点维修企业应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深挖内部潜力,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修行业有关国家和行业或地方维修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和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按照驻厂监督员和送修单位共同确定的作业范围按时、保质完成维修任务,不得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十四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对所竣工车辆实行检测,并开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机打《结算单》和正式维修发票。
第十五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保证所用零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使用“三无”产品或无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以次充好。更换新配件必须经过驻厂监督员验证、签字。
第十六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保存好所有送修车辆的维修资料,并按一车一档,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定点维修企业所有维修换件必须按清单交驻厂监督员,由驻厂监督员交回采购中心。
第十八条  定点维修企业不得在车辆维修过程中与送修单位和驻厂监督员相互串通,损坏国家利益。
第十九条  定点维修企业不得将送修车辆转给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
第二十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按不高于定价标准进行结算,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经过采购中心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点维修企业对公务车修理必须提供优先、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  定点维修企业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汽车定点维修的资格,并且在2年内不得参加黔江区汽车定点维修招标活动,同时扣收其履约保证金并在《武陵都市报》、黔江国资网站通报其违约责任:
    (一)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
    (二)不按维修报批、备案程序进行修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四)所用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3C认证标识,以旧换新、以次充好的;    
 (五)高于定价标准收费的;
(六)保修期内因维修和零配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七)经鉴定,属定点维修企业造成维修质量事故的;
 (八)汽车维修过程中给予送修单位相关人员、驻厂监督员回扣、赠送礼品以及报销其它费用的;
    (九)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合同期内累计有效投诉达2次的;
 (十一)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举报电话:
    监察局:  023-79222374
    采购办:  023-79241530
    采购中心:023-79241473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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