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黔江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3:09:00 来源:重庆黔江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我区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二)具备工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要求,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七)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八)特殊行业要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四条 凡需进入区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黔东南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黔江区区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收登记复印件;
(三)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专营或代理授权书文件或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银行资信证明;
第五条 黔东南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进入区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核发《黔江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黔江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一年,到期经重新审核后继续使用。年度中如发生企业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变更,需到黔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参与区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黔江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区级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可向黔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并对违反政府规定、损害供应商利益的行为进行投诉: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按照黔江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三)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四)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
(五)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黔江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给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的;
(二)供应商发生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变更,未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六)与政府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七)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九)不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的;
(十)向政府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黔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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