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考核办法
作者:黔江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3:11:00 来源:重庆黔江
第一条 考核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驻厂监督员的监督管理,规范驻厂监督员行为,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驻厂监督员,根据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5]84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
(一) 驻厂监督员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黔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聘用协议》的履行情况。(60分)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在合同期内无有效投诉。(共10分。出现一次有效投诉的扣5分。)
2、严格按维修程序进行审核修理。(共8分。经审查出现未按程序审核的一次扣2分。)
3.严格现场监督,确保更换零配件与审定的零配件一致。(共8分。出现差错的一次扣2分。)
4、严格按材料清单回收更换的废旧零件。(共8分。未按材料清单回收更换废旧材料的一次扣2分。)
5、如实上交已更换配件。(共8分。未如实上交的一次扣2分。)
6、在合同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共8分。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一次扣8分。)
7、在合同期间未从事其他与汽车修理相关的经营活动。(共10分。出现与汽车修理相关的经营活动的一次扣5分。)
(二)日常基础工作。(40分)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合同期内无迟到、早退和旷工现象。(共8分,迟一次到扣2分,早退一次扣2分,旷工一天扣5分)
2、提高服务质量,端正服务态度。(共6分。出现因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扣3分。)
3、工作认真负责,维护国家利益。(共6分。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一次扣3分。)
4、按时参加政府采购中心召集的会议。(共4分。迟到一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2分。)
5、按时完成政府采购中心的交办任务。(共4分。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扣1分)
6、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共4分。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一次扣2分)
7、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降低维修成本。(共4分。出现审核价格高于定价的一次扣1分)
8、按时完成每月工作总结。(共4分。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扣1分)
第三条 考核方式及方法
(一)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进行。日常考核工作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牵头组织进行;年度考核邀请区监察局、政府采购办等部门监督考核过程;考核小组人数必须是5人以上;考核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二)年度考核时,考核小组应严格按照《黔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黔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黔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三)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结束10日个工作日内形成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通知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并在“黔江国资”网站公布(www.qjgz.com)。
(四)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接到考核结果后,若对考核结果有质疑,可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采购办提出投诉,由区政府采购办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实行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区采购中心将对年度考核的前两名进行表彰奖励;
(二)单项考核为零分,取消驻厂监督员资格;
(三)年度考核分数低于90分的将取消驻厂监督员资格;
(四)经查实在合同期内触犯法律的,采购中心有权辞退驻厂监督员并没收驻厂监督员廉政保证金,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经查实在工作中收受定点维修企业回扣、礼金及报销其他费用的将取消定点维修驻厂监督员维修资格,没收驻厂监督员廉政保证金,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黔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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