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
作者: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3:31:00 来源:重庆政府采购招投标网
渝财采购〔2004〕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市财政局同意,由市级有关部门(以下称“试点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集中采购的试点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款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通过中央有关部委下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试点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执行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试点部门涉及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七条 试点部门应明确相关处室统一负责本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编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二)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办法和采购计划;
(三)管理本部门、本系统集中采购活动;
(四)统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或拨付采购资金;
(六)汇总编报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八条 试点部门应坚持内部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的原则。负责监督管理的处室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
第三章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试点部门的集中采购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办理采购活动。其中,机动车辆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市级已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市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第十条 试点部门的集中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为试点部门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单项采购金额一次性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时,供应商的选取原则上应在报名的供应商或市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
第十三条 试点部门可将技术含量较高或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委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程序参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委托中介机构工作程序》(渝财库[2003]25号)办理。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 试点部门集中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验收报告;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试点部门根据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编制具体采购计划,报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办理登记。经审核后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更改。市财政部门年度追加试点部门的采购预算由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业务处通知试点部门按要求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实行公开(邀请)招标方式,试点部门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公开采购信息。试点部门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在《重庆商报》、《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刊登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试点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相关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及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三)领取招标文件。报名供应商或接受邀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招标文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试点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试点部门须在开标前一工作日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专家,确属特殊或涉密项目的招标采购,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试点部门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试点部门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由本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组织开标、评标。试点部门在组织开标、评标过程中应邀请市财政部门现场监督,重大项目可邀请市监察部门或公证机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试点部门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公示招标结果。试点部门通过公示栏公示招标结果或以通讯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八)试点部门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试点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原则上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
(三)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试点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根据采购内容拟定询价文件。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试点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原则上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
(三)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一次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试点部门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试点部门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向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试点部门应组织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部门集中采购的预算内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供应商。试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提出拨款申请,并报送有关采购资料(包括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资料)。采购项目的自筹资金部分可由试点部门自行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试点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转帐通知书》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9号)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试点部门应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保存,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试点部门应主动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审计,做到管采分离,监督到位。
第二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试点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处室应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约束,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有关质疑事项。
第二十七条 试点部门在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有关政府采购事宜的调查和处理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重庆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渝财采购[2004]35号)的规定对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试点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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