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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南川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7-03-20 13:38:00 来源:南川政府采购

南川采购发〔2006〕1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川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光盘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包括:政府采购委托书、申请表、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或结果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应遵循“同级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采购中心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档案的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确保政府采购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方便利用。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完成后,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范围》(附件一),以政府采购项目为单位,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和电子、家具、车辆等细目进行收集、按文书档案立卷方法进行整理,一个项目一卷或数卷。跨年度的政府采购档案归入采购行为完成年。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已完成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在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完毕并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填写移交清单(见附件二)。作好档案的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火和防盗等保护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档案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资料由采购中心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二年。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销毁。建立销毁档案登记表,对拟销毁的采购档案进行登记。采购档案销毁现场应有二人以上监督,严禁私自销毁采购档案。

第九条  查阅、借阅采购档案应当予以爱护,不得在文件上作任何标记和涂改,不得在阅览桌上摆放茶水、墨水瓶,不得在阅览室吸烟,以免损坏档案。查阅采购档案须填写“南川市政府采购档案借阅登记簿”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及借阅。采购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单位须填写“南川市政府采购档案借阅登记簿”并经中心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采购档案一般不复制,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中心领导签字批准,复制者及档案管理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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