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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衢州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3-20 14:52:00 来源:衢州市政府采购网

 衢政采办〔200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经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查通过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登记的,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衢州市财政局是衢州市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办行使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采购中心受采购办委托,具体负责供应商的登记、建档工作。
第四条  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企业法人需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应当如实填写《衢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七)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的产品详细目录;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供应商资格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申请供应商资格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采购办收到供应商申报的登记表及所附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委托采购中心进行登记, 进入供应商档案库;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已经登记进入档案库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的,应自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采购办,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采购办每年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进行验审,经验审合格的,保留其供应商资格;经验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外地供应商,可持有效证件到采购办备案,委托采购中心登记后,进入衢州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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