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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衢州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3-20 14:54:00 来源:衢州市政府采购网

衢政采办〔2003〕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聘用专家,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衢州市财政局是衢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采购办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聘为政府采购聘用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荐或经推荐担任政府采购聘用专家,应当填写《衢州市政府采购聘用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个人工作简历;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四)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个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六条 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采购办聘请并发给《衢州市政府采购聘用专家资格证书》。《衢州市政府采购聘用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衢州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验收活动的信誉凭证。
第七条 政府采购聘用专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聘用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的评审权;
(三)评标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的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政府采购聘用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经聘请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按专业分类,全部进入市采购办建立的“专家库”。咨询、评审时,由采购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采购项目本地缺乏相应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的,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聘用专家难以满足要求的,经市采购办批准后,也可由采购人从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库或从本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聘用专家聘用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聘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采购办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聘用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聘用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显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聘用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聘用专家工作记录制度。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聘用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有关的投诉经核实后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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