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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作者: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5:02:00 来源:北仑区招投标中心

第一章总则お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有效地履行职能,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建立我市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 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对象是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业务处室和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办、采购中心。内部监督制约的重点是政府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检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和其他工作行为。

第三条 采购办主要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审核、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各财政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归口管理单位的采购计划的催报、审核,办理归口管理单位的预算 指标结算,监督归口管理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级集中采购事务;接受委托,承办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负责政府采购统计、分析、评估及采购资金估算;建立供应商和专家网络,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各财政业务处室、采购办、采购中心在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准超越职权,不准互相推 诿,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制约。

第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お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审定お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由采购办根据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审议批准并公布的采购目录审核、编制。

第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先自行申报,由归口管理的财政业务处室,根据采购目录和单位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核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单位上报的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必需、申报内容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核,汇总后由经办人及处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处室印章。然后由采购办将各处室汇编的采购计划装订成册,加盖采购办 印章后,在2日内送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报送预算处或综合处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按季或半年度编制一次,应当于季度或半年度开始前十五天编制完成,但每年 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除外(下同)。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审定,一般不再变动,如遇单位确需新增采购项目的,则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如遇单位取消计划采购项目、更改采购项目的规格及型号等情况的,则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办理,并在采购结束后,将办理情况 反馈给有关财政业务处室。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お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送交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当于季度开始前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不同的采购项目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对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征得采购办同意。

第九条 采购中心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成立评标委员会。采购中心应当建立比较广泛的、具有代表性的评标人员档案库,每次评标,其成员组成应在满足技术需要的基础上随机产生。
实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应当邀请采购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并请有关单位的人员 参与监督整个采购活动。

第十条 对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采购办或采购中心应当通知市审计、监察部门和财政监督处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お

第四章 政府采购检查お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处室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购中心和有关财政业务处室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采购办应当每年公布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年度终了后,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应当 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お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お

第十三条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中心按采购批次,分单位将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及金额情况以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各有关财务业务处室。各有关财政业务处室据此按不同资金来源向预算处或综合处申请拨款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并由财政业务处室负责办理与预算处或综合处、各预算单位的指标结算。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要设立专门帐户,用于核算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中心对专门帐户里的资金除按采购合同规定可拨付给供应商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动用。
年度终了后,采购中心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资金收支决算报表。お

第六章 附则お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当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及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并上报采购办和监察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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