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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作者: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5:33:00 来源:北仑区招投标中心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保证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招标采购方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方式,其适用范围分别是《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招标采购由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自行招标,或者委托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政府采购中心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报采购办认定。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达到目标有关的规定标准;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等;
(五)在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都可向采购中心申请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一)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能保证按期交货,并提供有关的售后服务;
(三)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履行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六)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七)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应当不少于投标截止日十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时间和地点。
邀请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不少于投标截止日七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办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的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中心确认,对采购的商品和劳务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经采购人确认。

第八条 采购中心编制的标底,应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九条 采购中心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中心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但应当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条 公招标的,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受到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
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招标机构可以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

第十二条 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三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招标机构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解释,但供应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事项。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采购中心应当根据评标意见和预中标人方案进行决标,确定中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以确定供应商资格为对象的招标,经采购办同意,除考虑投标价格外,可以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供应商和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者。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评标结论书面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和落标的供应商,并于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落标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投方式。
竞投开始前,采购中心应当对拟参加竞投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竞投,并提交投标确认书和投标保证金。
现场竞投时,以采购中心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 ,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
现场竞投应当制作竞投笔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和中标的供应商签名。

第十九条 因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供应商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和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标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不低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于5日内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履行验收手续,并办理采购资金的结算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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