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海曙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6:17:00 来源:海曙区政府采购
为进一步完善在海曙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行为,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利,我中心针对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中的不同环节及可能出现的不同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供应商考核暂行办法,考核细则如下:
一、积分制:
根据供应商在当年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同行为的遵守程度累加不同分值,按每月每次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打分,年度累积计算平均分为实际得分。当年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积分能保持10分以上者,在同等(中标?)条件下,将享有优先权。
加分条件:
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0.5
无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1
无在供应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0.5
无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
无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0.5
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的+1
无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0.5
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弄虚作假的+1
无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0.5
无中标后违法转让标的,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效售后服务规定的+1
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按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中心上报上月协议采购汇总情况的+1/次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中心报送合同文本的+1/次
能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快捷有效良好服务的0.5
二、扣分制:
违规分总分为10分,根据供应商在当年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同行为的违反程度累计扣减不同分值。供应商在一个年度中第一次扣完10分的,予以第一次通告处理,第二次再扣10分的,并取消其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扣分条件:
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10/次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5/次
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检查的,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3/次
提供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弄虚作假的-10/次
中标后私自转让标的,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5/次
应标后,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5/次
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没在约定的当月终5日内向区采购中心上报上月协议采购汇总情况的-2/次
中标供应商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中心报送合同文本的-2/次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被用户有效投诉的-5/次
三、本考核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海曙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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