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海曙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6:23:00 来源:海曙区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经海曙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中心)登记认定,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下同)。
第三条 海曙区财政局为进入海曙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机构,海曙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区政府采购办)行使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区政府采购中心为供应商登记机构。
第四条 凡进入本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取得宁波市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取得海曙区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方可向海曙区政府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七条 凡需取得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者,应当向区政府采购中心填报《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登记表》,并根据企业所营类型提供下列资料:
(一)货物类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公司员工名单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项目经理工作手册
3、相关行业资质许可证书,产品来源证明材料
4、所营产品简介一份(软盘拷贝)
5、公司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
6、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工程类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3、资金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外地进甬施工备案证或交易证
5、具有必要的组织、验收能力、安全施工的必要技术设备设施
(三)服务类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司财务状况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
4、公司所营服务种类说明一份(软盘拷贝)
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接受资格认定机构的质疑。
第八条 已取得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区政府采购中心并办理相应的变更、审定手续:
1、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结构的调整,分立、合并后组建的供应商,其资格需要重新审定;
2、供应商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供应商应当向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资格变更或注消手续;
3、供应商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月内向资格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格证书。
第九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在供应商填报资格申请起10日内,对供应商的申请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核发《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已取得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2、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可向区政府采购办进行咨询或投诉;
3、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书面指控;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接受区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进入海曙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审验合格章,下列情况供应商,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区政府采购办同意,取消其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1、不符合条件的;
2、两年内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一年内受到区政府采购中心2以上通报处理的。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
1、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3、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的;
4、提供的商品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
5、中标后私自转让标的;
6、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
7、应标后,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有关文件,报区政府采购办同意,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进入海曙区政府采购市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失去资格两年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认可,方可重新进入海曙区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五条 凡属没有《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而骗取采购任务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机构将不予认可,该企业将进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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