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作者:江东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7:19:00 来源:江东区政府采购网
甬东财〔2003〕2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市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本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本规程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财政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和政府采购目录,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在上报部门预算(二上)时,同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有关科室对采购人报送的部门采购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资金来源、采购数量、配置标准和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等。经审核后,及时送交采购办。采购办应对所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日录、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预算单价的合理与否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返回有关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同年度部门预算由有关科室一并下达(二下)。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控制、计划安排、定项实施”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申请上报。采购人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实施要求填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每月可以分上下半月两次上报,分别在上半月的4日或下半月的20日前向财政有关科室上报,财政有关科室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交采购办,采购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内容进行审查后,将批复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申请下达各采购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区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要求自行采购;集中采购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中介招标机构采购,但需采购办批准。
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各项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都必须按批复计划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各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持商品交验单、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等相关凭据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于资金未纳入核算中心集中管理的采购单位,货款由各采购单位自行支付,但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综合预算调整或追加时,根据综合预算调整或追加的内容,相应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按本规程第三、四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发布和上报。采购办负责按月发布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并及时上报市采购办。年度终了后,公布当年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并向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部门或者采购办提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投诉。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要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财政业务科室和区采购中心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按本规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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