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江东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7:21:00 来源:江东区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协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甬采购办[2003)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协议采购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招标事先确定一定实施期限和采购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按规定范围及程序自行选择采购的一种采购形式。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除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按法定方式预先确定(商家、范围、品质或能力、价格、服务内容、责任):
(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四)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利益;
(五)一定实施期限。
第三条 区级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区级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下列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服务类项目:机动车辆加油、维修和保险;印刷;
(二)货物类项目:公开招际限额际准以下的一般设备:计算机及外设、复印机及速印机、传真机、摄像饥、投影仪、台式空调机;办公消耗用品;纸张;
(三)根据市财政局协议采购范围的调整,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的有必要实行协议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下列要求,确定各项目协议采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服务类每一项目一次确定若干中标供应商;货物类每一项目一次确定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确定若干系列的型号(技术规格),每一品牌在宁波市确定2家(含2家)以下中标供应商,并按季进行技术高套的新型号一对一替换。保证采购人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
(二)确立适应市场变化情况的价格调整机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价和折扣率为采购实施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折扣;中标货物(服务)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格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同幅下调投标价并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和区采购中心:中标货物(服务)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上调和按季替换新品需重新确定价格的,区采购中心组织专家按不低于中标时的同项折扣率为原则审查确认。
(三)确定投标供应商必备的基本条件和应服从的管理监督要求。管理监督要求主要内容:
1、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从事行业的规范要求。
2、严格履行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保证质量,价格优惠,服务热情周到。
3、按时向区财政局和区采购中心报送有关协议采购实施的变化情况和统计资料。
4、交纳招标要求的履行协议保证金,违约赔偿损失。
5、接受与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相关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供应商必须对管理监督要求作出实质承诺。
(四)协议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五条 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具体项目,区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进度分别下达。区采购中心按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和区财政局确定的实施方案要求,拟订采购具体需求并进行确定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具体招标活动。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先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六条 区采购中心确定政府采购协议采购预中标供应商方案后,报区财政局审查,并根据区财政局审查意见和采购文件,受委托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第七条 区采购中心根据协议实施的具体变化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区财政局。
(一)按本规定第四条(二)、(三)的要求,确定协议采购项目的新品替换和价格调整。
(二)协议采购管理实施期间,发现下列情况的,调整中标供应商:不能按协议履行或发生重大经济、刊事案件;受国家政策影响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客观上无法履行协议。
第八条 区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区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及其营业能力、协议采购对象、价格、服务承诺、具体管理要求等有关情况和协议采购实施中变化的情况通知采购人和有关部门,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第九条 采购人实施协议采购程序的原则要求:按区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与中标供应商洽谈采购意向后,依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程序填制“协议采购审查表”,明确采购相关事宜,经区财政局核对后,自行办理采购并负责验收。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先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第十条 凡已具体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具体实行通知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确定的协议采购范围内择优采购。未开始实行具体协议采购管理的,仍按既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财务管理。根据协议采购的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建立约束机制,严格按要求编制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认真执行本规定及各具体项目协议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做好采购和验收工作。如果发现中标供应商有违反协议等问题,及时向区财政局投诉。为保护中标供应商利益,采购人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政府采购协议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采购协议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供应商自愿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协议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定期检查;建立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不按本规定执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中标供应商有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一经查出,将取消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告。性质特别严重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协议约定赔偿。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行协议采购管理时,区财政局将另行发布通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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