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青田县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0 17:33:00 来源:青田县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文件备案,是指全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或其委托采购的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等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相应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书面形式专题向县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文件:
1. 招标(或谈判、询价等)文件;
2. 评标(或谈判、询价等)报告;
3. 政府采购合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如验收报告等)。
第四条 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采购办)负责并管理。
第五条 采购文件申请备案按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模式确定。集中采购项目,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向县采购办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实施集中采购的部门统一向县采购办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分散采购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由采购单位直接向县采购办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采购单位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主管部门办理采购文件备案手续的,双方应在《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中明确采购文件备案的委托事项,有关采购文件在申请备案前应按规定经采购单位确认。
第七条 委托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中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采购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采购结果抄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以下时间内,及时向县采购办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 招标(或谈判、询价等)文件,自采购公告或文件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
2. 评标(或谈判、询价等)报告,自中标(或成交)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3. 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4. 其它文件的备案时间,按方便、及时的原则申请办理。
第九条 因情况特殊,需延期申请办理备案的,经县采购办批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一并申请办理。
第十条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申请备案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文件申请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一式2份,与应备案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县采购办;
2. 县采购办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采购文件后,经初审认为其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3. 县采购办经初审并受理的,应在以下时间内办结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1) 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1、3、4款内容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审查;
2) 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2款内容的,应在受理当日予以备案审查;
4.审查通过后,县采购办应在《备案登记表》和有关备案采购文件上加盖“青田县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专用章”,并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
第十一条 县采购办应当重点对采购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查。
第十二条 县采购办应当对下列内容和形式进行重点审查:
1. 招标(或谈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
2. 评标(或谈判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合法、合规等;
3. 政府采购合同签约的供应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4. 委托采购的,有关采购文件和结果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
5. 县采购办认为应当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县采购办在审查中发现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采购文件备案登记后,申请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文件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采购办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凭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报销手续。
备案登记的采购文件是县财政局(采购办)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集中采购的部门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县采购办的登记而转移。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集中采购部门未按规定将采购文件报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给予处理;供应商可以按规定提起质疑、投诉,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查处。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采购办)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县财政局将备案采购文件纳入局档案室专柜统一管理,建立使用调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本细则于二○○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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