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师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1 13:19:00 来源:师市政府
师市办〔1999〕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八师石河子市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节约财政
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管,依法办事,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试点项目包括: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设备、大宗物资以及建筑维修、装修工程
等小土建修缮项目。
(二)专用设备及部分固定资产,具体为:
1、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以及上级补助资金购置的公务用车;
2、对列入专控商品品目,或者不列入专控商品品目的固定资产;
3、教学、科研、医疗、广播电视和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各种专用设备(特殊设备除外)、
仪器等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
4、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用品。
(三)对部分公务性消费支出实行定点消费:
1、定点修车:从师市现有车维修厂中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部分定点厂,所有师市直属单
位的机动车,必须到定点厂家修理;厂家负责优质高效服务,各种收费给予优惠,或实行
维修成本加合理利润办法。
2、定点供油:从师市所有加油站中公开招标选择若干作为定点加油站,所有师市立属
单位的机动车,必须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离开本市外出的除外);加油站负责优质高效服务,
油价按油种实行优惠。
3、机动车统一保险:在师市所有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中公开招标,对机关事业单
位的机动车统一保险;中标的保险公司对保户开展上门服务业务,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
内,对投保车辆给予各项保费和理赔政策的优惠。
4、定点办会、接待:通过公开招标从师市所有饭店、宾馆中择优选择若干家作为定点
接待、办会单位;师市直属部门或单位召开会议或接待,必须到定点饭店、宾馆进行,对
定点范围内的单位可择优选择。
公务消费定点单位实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优汰劣,不搞终生制。
(四)一次拨款集中配置的批量采购,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政府采购的具体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对采购物品
的正常需求。
(二)具体负责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纳入采购范围的物品及劳务的公开招标工作,确保
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
(三)收集采购供求信息,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信息咨询。
(四)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和采购统计分析工作,对单位申请的采购品种、数量、金额
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初审。
(五)负责将初审通过的政府采购中报计划,按单位、采购项目、品牌、数量、单价、
金额等分类进行汇总,定期上报师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计划,进一步议定标价及发标和其它招标事项。
(七)组织实施招标、议标,安排拨付采购资金,并负责组织为采购完成到位的设备、
仪器、劳务工程及其它采购物品进行验收、检查、配发,并检查采购单位有关使用情况及
售后服务情况。
(八)负责供应商资格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协调与有关项目单位的联系。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采购程序
第五条 采购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公开竞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三种方式。
(一)邀请招标(有限招标):即经过资格预审后,选定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并发出邀请
函参加投标。中标单位由评审工作小组审议推荐。
(二)公开竞标:即招标方通过传播媒体发布招标通告公开邀请条例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参加竞标。中标单位以竞标结果为准。
(三)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有:两阶段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
来源采购。采购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项目,采用批量采购及小额采购等方式。
第六条 需要采购的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经费报告或安排专项预算后,可填写包
括采购原因、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农八师石河子市政府采购申请表”(申请表附后),并
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师市立属单位参与政府采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有足够的财力:包括财政拨款及预算外收入(或事业收入);
2、购置专控商品,必须经过财政审批;
3、所购专用设备和固定资产必须是单位急需的;
4、固定资产标准能满足单位正常使用即可,切记互相攀比、追求高档化,以节约开
支;
5、必须提供所需专用设备和固定资产的参考价格(价格幅度)、基本性能、技术标准、
规格型号以及参考产地等;
6、时间要求。
(二)公务性消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财力许可和财经纪律许可的范围内;
2、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3、可以在定点单位中自由选择;
4、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5、除非特殊情况,一律在定点单位进行公务消费,违反规定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
处理。
第八条 招标采购程序包括:资格预审、准备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通告(或邀
请函),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招标采购阶段工作由采购管理机构
代理,采购单位协助。
(一)资格预审: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下列标准进行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
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并且具有所投标单位专业内容的资质等
级证明;
2、按要求保证质量、费用合理的承诺情况;
3、提供一切售后服务的承诺情况;
4、按规定提交所需的有关设备技术资料、价格等文件;
5、投标单位能否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的要求。
进行资格预审时,政府采购办公室首先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说明预审资格的要求,发售资
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日期。预审资格除要求符合“合格供
应商”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包括承担此项目的经验、人才、设备、资金等情况。资格预审
通告发布后,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
截止期后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一律拒收。
政府采购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
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有权参加投标。
(二)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
标和签定合同所遵循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邀请;
2、 采购须知;
3、 投标须知;
4、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条款包括一般合同条款和特殊合同条款。一般条款是指一些基本、常规的规定;特殊
合同条款是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性而制订的补充性规定,并增加一般合同条款中
没有作规定的特殊要求。
在合同执行中,如果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出现不一致,以特殊条款为准。
(1)技术规格。商品、设备采购的技术规格应采用国际和国内公认的标准;除不能准确
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外,各项技术规格原则上不能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商
标、名称、专利、设计、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针对某一潜在供应商或排斥某一潜在供
应商。
(2)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3)供货一览表、报价表或工程量清单。
(4)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三)招标通告: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单位在正式招标以前,应刊登通告。从刊登通
告到参加投标要留有一定时间,以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采购招标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方式;
2、采购物品数量及交货地点,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或需采购服务的性质和要求;
3、要求供应物品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4、将用于评审供应商的标准和程序;
5、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6、对出售招标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7、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8、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四)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可以直接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如果没
有资格预审程序,招标文件可发售给任何对招标通知做出响应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可
采取邮寄或供应商亲自购买的方式。采取邮购方式的,供应商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要告之政
府采购办公室。
(五)投标: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按规定的地点递
交招标采购机构。
(六)开标: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七)评标及定标: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采购对象的特点会同“评审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
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投标方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必须在场。
1、对实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技术指标、价比等进行综
合议价,实行独自评标,并按规定推荐选中标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定。
定标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通知中标供应商,对未中标供应商不再另外通知,不作任何解释。
2、对实行竞标方式采购的,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及现行的商业招标程序组织竞标大会,投标供应商实行公开唱标,回答评审委
员会成员提出的有关技术和服务方面的质询。
第九条 政府采购招标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
(一)进行设备及固定资产招标采购时,按物品、设备单位金额(市场一般价计算)的
5%~10%比例交纳招标保证金;公务消费行为招标时按5000~10000元金额交纳保证金。
(二)投标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银行汇票、转帐、现金或其他合法有效的
结算方式支付保证金。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组织递交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结算付款方式:
(一)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凡是由财政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结
算,凡是动用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中标后由财政部门把经费拨给采购单位,
再由采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结算。
(二)进行公务性定点消费行为时,由消费单位直接结算,政府接待费用由师市财政部
门与定点宾馆、饭店结算。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定、履约和验收
第十一条 定标后使用单位在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与
供货方签定合同。设备到货,由使用方验收。
(一)中标后,采购管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退还其他落标单位的投标
保证金。
(二)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将以招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双方协商形成
的文字材料为依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在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督下,签定采
购合同或协议。采购合同或协议一经签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采购管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银行出
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也可由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担保
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投标单位可任选其一。
中标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书的,采购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
第十三条 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时间直接支付款项给供应商或中标
单位,结清帐款后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采购,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均
属违约。双方对供货质量有争议时,由国家规定的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并由有关部门仲裁。
第十五条 由采购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采购质量进行检查,合格后
验收。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收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应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而不采取,自行购置物品
或不在消费定点进行公务消费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供应商及其分支机构以后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投标单位与采购单位互相勾结、排挤其他
投标单位而扰乱采购行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视其情节追究投标单位和采购单位的法
律责任;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参加投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给采购管
理机构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招标、投标、评标的有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严格履行
各项责任规定,必须尽职尽责,严格保密原则,对一切资料、数据、标书、文件等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无权透露。对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伊犁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