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伊犁地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1 13:23:00 来源:伊犁地区财政局
伊行发[2000]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伊犁地区本级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
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伊犁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地区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求,购买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
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伊犁地区财政局是地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
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主管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具体
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收集发布及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三)根据核批的采购单位采购审批表,编制招标计划、方案;
(四)负责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采购业务,参加采购货物和工程服务及验收工作;
(六)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七)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八)定期向采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货物,包括专控商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
1、 专控商品
1.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各种中小封闭式车辆);
1.2大轿车(包括19座以上轿车);
1.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1.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编辑机);
1.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改善室内质量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
制热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
1.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卡拉0K机的音箱、音柱等);
1.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1.8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2、办公设备
2.1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设和网络设备、复印机、电子打字机、传真机、电话机、
投影机、速印机等;
2.2办公家具。
3、专用设备
3.1教学实验专用设备;
3.2科研单位专用设备;
3.3医疗、计生、体育专用设备;
3.4维护公共安全专用设备;
3.5广播、电视和通讯专用设备;
3.6质量检测专用设备;
3.7图书、档案、管理专用设备;
3.8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二)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新、扩建、维修
工程所需大宗材料和设备的购置。
(三)服务。包括定点汽车维修、加油、保险,会议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及组成。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采购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招标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的货物和服务达不
到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由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金额标准:
(一)采购货物或提供服务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二)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但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2万元
的同类货物和接受等价服务的。
分散采购项目不能是故意拆细的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监察
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协商采购、公务定点消费
等。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
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
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
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协商采购走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规定程序
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
值的服务。
公务定点消费是指对需要经常性零散采购的商品或服务,由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
点,单位在各供应点享受合同规定的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其方法是“集中
采购,分散消费,单独结算”。实行定点消费的项目主要包括汽车维修、加油、保险,会议
接待、大宗印刷以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拟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提供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拟采购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同
级采购机构。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应按照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发
布招标公告。
采购机构可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
标;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被邀请的投标人可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文件,
采购机构必须对采购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交纳投
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后,由其法定代表人送达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
地点。
第十四条 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三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采购机构应
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公正机关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采购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
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半数以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
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最低报价者为中标人。最低报价者为2人以上的,
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中标者。
评标工作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过程及有关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签名。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机构应当将评标结论通知采购单位,由采购机构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退回落标者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和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
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合同去》签订书面采约合同,书面合同须抄送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机构设置“政府采购专户”,在采购开始前,资金来源属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专户”,属其他资金的,由采购单位
将货物款足额汇至“政府采购专户”。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签字生效后,货款由采购机构直接预付或结算给供应商,采购物资
经采购单位验收入库后,购货发票须经采购机构审查,采购单位凭审查后加盖“政府采购”
字样印章的发票做帐列支。“政府采购专户”支付后的余额属其他资金的,由采购机构如数
退还采购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各级财政安排的购置费不再直接核拨给采购单位。
第六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采购活动是否依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采购目录范围;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
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或者谎报。凡是不认真执行的单位,接违反财政纪律处置,财政不得核发经费。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活动,有权责令终止
采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伊犁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 0 0 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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