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奎屯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7-03-21 13:24:00 来源:奎屯市人民政府
政发[2000]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奎屯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
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
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奎屯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均适
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要保证政府信誉、讲求
资金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应按照监督、制约的要求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第六条 奎屯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其职责为: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三、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审核采购项目预算、审核年度采购计划;
五、编制汇总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六、审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及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
七、收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八、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事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奎屯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业务:
一、组织政府集中采购业务;
二、接受非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委托,代为采购业务;
三、政府交办的其他采购业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组织方式。凡列入政府采取目录的
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门提出草案,报政府批准后发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可根
据奎屯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集中采购的招标,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具体招标事务也可以委托财政部门
审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
第十条 奎屯市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同时编制年度政府
采购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
采购、定点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事先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
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采购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时间;
四、投标的时间和地点;
五、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人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以及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量;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投标人的标书未送达之前,采购机构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
日前修改、补充、更正招标文件,并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的,应适当顺延。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审查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资格,对符合投标公告要求的
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可提出咨询,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给予解释
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召开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澄清事项
必须制作记录,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密封,按规定时间送达规定地点。
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得修改、补充或更正,撤回投标文件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由政府采购
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时应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拆封,主持人宣读投标文件内
容,并制作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机构组织,成员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技术、经
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与投标
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成员名单应报财政部门审定后,评标活
动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比较。评标
时对投标文件的有关事项可要求投标人解释,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
底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最低投标价为两人以上,抽签决定中标者。
技术上有特别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以确定供应商资格为对象的招标,经财政部门同意,
除考虑投标价格外,可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等
情况取最优经济性价格中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机构应将评标结果五日内书面通知中标者,并全额
退还落标者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投方式。现场竞投的,应
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参加竞投的资格、时间、地点及其程序。在竞技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
查并交纳投标保证金。现场竞投时,以采购机构确定的标底价作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
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机关或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
废、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
兴民族产业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
的,可以由采购机关会同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报财政局备案。分散采购的合
同由各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机构组织验收。对货物、工程和服
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机构可以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机构、财政
部门、采购人、供应商代表及相关方面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采购人为主验人,财政部门为监验人,验收应当制作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上应当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凡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贷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定点采购货款的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单一帐户制度,财政安排的采购资金按预算内、外资金不同的
渠道统一划拨到该帐户,市财政局应按照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合法有效手续,办理采购资
金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办法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监察、财政、审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组成
的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并邀请市人大和纪检机关参加,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
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由政府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奎屯市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定
期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应当将监督结果每半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
果,市审计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采购机构和采购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采购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
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有碍于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可以在15天内以书面
的形式向市财政局或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投诉。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者政府采购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
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本办法作出
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应比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将
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奎屯市各预算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已支付的贷款不
得报销,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内采购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招标机构或供应商串通搞虚假招标,或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机构、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禁止代理本市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给采购机构、采购人、招标中介机
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
禁止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验收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
,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政策,由市财政局制定。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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