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发布于:2007-03-21 13:36:00 来源: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
克政办[1999]29号
为加强对我州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
质量,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自治州政府机关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新怀(自治州党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王建新(州长助理、州财政局局长)
成员:金平钰(州党办主任)、夏明放(州政办主任)、肖庆华(州计委主任)、于惠安(州
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商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二、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建新(兼),成员由财政局文行
科、控办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日赏管理工作。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组织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
实施集中采购;受理投诉。
三、根据克州实际情况,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暂定为现代化办公设备、公务用车、
摄影、照相、空调、高档家用电器等器材和设备。除车辆外,其他设备均以成套设备5000
元为基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另外,州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临时确定
采购范围。
四、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
资金及事业收入)采购以上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五、政府采购有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定向采购等几种形式。
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根据需要可组成评标小组(依据采购对象不同确定不同的评标小
组)。
六、政府采购的合同暂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依法确认后,双方应全面
履行合同各项条款。
七、办公室设立采购专户,政府采购的价款按州财政局有关规定拨付,即预算内财政直
接拨付、预算外资金列入财政综合管理的也直接拨付,自筹资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存
入财政指定帐户,方可按合同拨付。
八、财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分别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审计。
九、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不执行本办法自行采购的,并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财政
部门请示主管州领导批准后,有权拒绝支付。
十、政府采购采取定期集中采购方式,公务用车每年采购一次,其他设备每半年集中办
理一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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