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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新疆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21 13:38:00 来源:新疆自治区政府

新财库[2003]6号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3]3号)规定,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2]31号)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财政厅各有关处室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财政厅国库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管理、资金的汇集、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采购单位的项目计划、合同执行、资金缴拨台帐,具体负责审核记录采购单位的项目计划的执行、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的收付余情况,并定期与采购单位和国库处对帐;
  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负责安排下达单位采购预算,通知采购单位缴纳自筹采购资金,并定期登记单位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帐。
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周转金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实际支付情况,定期从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给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入一定数额的政府采购周转金,专门用于支付采购单位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自筹采购资金缴纳程序
  采购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根据财政厅业务处审定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在实施采购计划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缴款书》(见附件一)(不得使用支票或现金方式缴款),将自筹采购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名称:财政厅国库处,开户银行:工行乌市明德路支行,帐号:10109026428533。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
  采购单位根据规定支付采购资金时,由采购单位填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见附件二),并附财政厅业务处采购计划审批表、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单、采购验收单、正式采购发票复印件等有关采购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送国库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程序
  根据采购合同规定需要支付预留的货物、服务、工程质量保证金时,由采购单位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送国库处审核后,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六、政府采购资金预算下达
  财政厅国库处将“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情况,每月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向财政厅业务处和财政预算内外总会计提供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财政厅业务处根据采购单位实际支付采购资金数额下达采购预算,并登记采购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拨款账;财政预算内外总会计根据采购单位实际支付采购资金数额做相关账务处理。
七、跨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的使用
  对已经下达政府采购任务、但采购活动未结束的跨年度政府采购资金的预算指标,由财政厅业务处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采购。
八、采购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退付
  采购单位缴入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自筹采购资金,在采购活动结束后,需退付节余资金时,由采购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节余退付申请书》(见附件三),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九、政府采购信息共享
  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业务处分别对政府采购的预算(计划)、采购任务的下达、采购资金的拨付等情况通过厅内计算机网络传递,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 
十、采购单位账务处理
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回单联,做相关账务处理,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等,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同时,需要登记固定资产帐的,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十一、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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