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试行)
作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 发布于:2007-03-21 13:40:00 来源: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
博州财字[1999]第47号
一、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二、本施行细则适用于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进行的锅炉采暖用煤、公
务用车、锅炉及锅炉用品、大件办公用品的购置,公用车的车辆维修及其他维修。
三、锅炉采暖用煤采购
1、凡纳入本施行细则的单位,其锅炉采暖用煤均到州政府采购中心竞价中标的矿点拉
运。
2、锅炉采暖用煤是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五个半月采暖期的锅炉用煤。
3、州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伊犁地
区选择二至三家煤质优良,信誉较好的煤矿,供应采暖用煤。
4、为保证锅炉用煤质优价廉,州政府采购中心要与中标煤矿签订购销合同,每年对中
标煤矿进行考核,一年一定。
5、凡在中标煤矿拉运的锅炉采暖煤,必须在指定地点过磅,确定吨位,取得书面证明。
6、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购煤发票与过磅证明支付购煤款。发票与过
磅证明之间的采暖煤数量差额由承运方负责。州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凡纳入本细则的各单位如不在中标煤矿拉运取暖煤或取暖煤不在指定的地点过磅,
其购煤款及运费不准予以报销。
8、州政府采购中心于每个采暖期末,对各单位的取暖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执行好
的,节支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予以处罚。
四、公务用车采购
1、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新购或更新的公务用车是指:小轿车、吉普
车、旅行车、轻型客车、大轿车、特种车辆及各式货车和摩托车。
2、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新购或更新的各种小车,必须是在本部门
汽车编制尚未配齐或根据新党办(95)30号文件精神经州车管所鉴定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的编
制内的车辆。
3、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购买车辆,必须在资金落实后,向州政府
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单位车辆新置、更新需求计划表》。
4、购车单位申请新购或更新的汽车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规格要求,包括汽车的品牌、
型号、产地、座位数、燃油、颜色、选装件、特殊设备、金额等。
5、购车单位将购车款、控购附加费、接车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统一交州政府采购中
心。
6、州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州控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单位车辆新置、更新需求计划表》
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后,由州控办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州政府采购中心委托
中标单位供应,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7、用车单位接到州政府采购中心接车通知单后,按州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供货地点和
时间提取公务用车并组织验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锅炉及锅炉用品采购
1、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购置、更新锅炉时,在资金落实后,向州政
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纳入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州劳动人事局锅炉安全检验部门本着质优安全价廉的原则,采取
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办法,在持有准销证的国家定点锅炉厂中择优确定供货厂家。
3、各单位购买或更新的锅炉,必须向州政府采购中心提供详细的规格要求,包括:型
号、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金额等。
4、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按上述规定自行购置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5、纳入政府采购的锅炉用品指:安全阀、排污阀及其它各种型号和规格(≥∮40)的阀
门,各种锅炉零配件、离子交换树脂、各种软水剂、防锈剂、除垢剂、污水剂、清灰剂、助
燃剂、防腐剂、降碱剂等锅炉用药剂。
6、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购买或更新第五条第5款规定的锅炉用品时
,在资金落实后,向州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7、锅炉用品的采购由州劳动人事局锅炉安全检验管理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的办法,选择供货商家。
六、大件办公用品采购
1、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购买大件办公用品,待资金落实后,向州
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纳入政府采购。
2、纳入政府采购的大件办公用品是指:(1)办公自动设备;(2)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
(3)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办公用品(指单价500元以上,使用期一年以上的)。
3、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置大件办公用品,均到中标商店进行购买。
4、州政府采购中心会向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办法,在博乐市区和乌
市选择一至两家商品较为齐全、信誉好的商家,为定点购买商家,签订购销合同,州政府采
购中心每年对指定商店进行考核,一年一定。
七、公用车的车辆维修
1、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用车的车辆维修,均到中标的修理厂维修。
2、州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在博乐市区、乌市选择
一至两家技术较高、信誉较好、维修项目齐全的修理厂,为定点维修厂,签订定点维修合同,
州政府采购中心每年对定点厂进行考核,一年一定。
3、建立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各单位凡需送修的车辆,由用车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维修
项目,(1)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维修和保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直接由中标厂进行鉴
定维修;(2)2000元以上的经中标厂鉴定报价,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方能进行维修;(3)
外出出差途中因车出故障,必须维修的,需经单位领导签字证明,补办鉴定审批手续再予报
销;(4)对本地区定点厂因技术和维修能力所限,不能承担维修的车辆,应由定点厂进行技
术鉴定出具证明后,州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转厂维修手续。
4、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以后,车辆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维修定点厂家凭有关手续,报
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批准后与修车单位结算。
5、车辆单位要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和维修情况,并实行单车核
算。州政府采购中心每年年末对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支出情况进行考核。对执行效果好的,
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予以处罚。
八、其它维修
1、本施行细则所指的其它维修是指:房屋、线路、管道、上下水、地坪等维修。
2、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需进行维修的,在资金落实后,必须向州政
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维修项目,经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批准。
3、州政府采购中心会同维修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办法,本着质优价廉的
原则在州内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进行维修。
4、凡纳入政府采购的维修项目,工程完工后,经州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
格,方可付款结算。
九、本施行细则与《暂行办法》同时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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