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于:2007-03-21 13:45:0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行为和政府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
平、公正、公开及有效竞争,使于政府采购机关及时向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
息及其它服务,现将供应商进入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的办法确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申请进入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供应商,在向政府采购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履
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即获准进入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产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没有走私犯罪记录;
(7)没有被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8)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供应商首次进入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时,
应当向政府采购机关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经营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4)企业技术资质证明;
(5)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6)其它可以证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政府采购机关对企业
的上述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应当准予企业登记备案,并将有关企业的
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获得登记的企业即取得进入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
格。
第四条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向原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
机关报告。
第五条 政府采购机关办理供应商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无故拒绝
企业登记,并应当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建立已准予登记备案的供应商档案,及时
向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及其它服务。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机关,应当注销其登记,并且五年
内不得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进入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
利益的;
(8)拒绝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供应商有权就政府采购机关、社会中介组织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向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投诉,政府采购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明回复供应商。
第八条外国供应商进入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市场的办法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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