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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统一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

作者:兵团财务局 发布于:2007-03-21 14:13:00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兵团统一采购运行机制,促进统一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财政部及兵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办理的统一采购,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财务部门是统一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统一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兵团[2000]37号文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六条 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按兵财(购)发[2000]131号文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七条 
  采购机关是统一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统一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兵团为组织实施统一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纳入兵团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二)组织由财务拨款的大型统一采购活动;
     (三)受采购单位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
     (四)办理财务部门统一采购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统一采购事务。
  第九条 
  采购单位是指集中采购机关以外的采购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及小额的采购活动。
  第十条 
  统一采购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统一采购管理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统一采购招标等中介业务的社会招标机构.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组织统一采购招标投标等事务。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统一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统一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采购机关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统一采购工作。

  第三章 统一采购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统一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统一采购预算,汇编统一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十四条 
  统一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机关年度统一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的统一采购主管机构要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
      
  统一采购计划,是统一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统一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统一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机关各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机关应当在接到统一采购计划批复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提交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单.采购申请单应当标明的内容是: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单位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统一采购管理机构要根据预算和统一采购计划,对采购申请单核对无误后,交集中采购机关实施,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关的,可委托中介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采购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若变更采购方式,须报统一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集中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种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谈判人之一。
       
  2.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连同邀请理由报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3、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l、集中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入)、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入之一。
      2、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3、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入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统一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4.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经统一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在组织门槛价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活动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统一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关会同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采购机关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统一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统一采购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履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
      财务部门的统一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机关应当按照《兵团统一采购资金管理程序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一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统一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统一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 统一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供应商是否经资格认定;
      (四)有关统一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同级财务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五)统一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统一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统一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中,监察部门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等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统一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财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统一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同级财务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采购机关需要购买国外产品时,应当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或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认证,由其提供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采购机关使用要求的证明;或通过实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认必须购买外国产品,经同级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公开招标方式向外国购买,但标书内容不得与国内公开招标内容有实质性更改。
      第三十一条 
  采购机关需要委托自治区及区外的中介机构进行采购,须报兵团财务局,由兵团财务局集中委托。
      第三十二条 各师财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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