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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兵团财务局 发布于:2007-03-21 14:15:00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实现兵团统一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规范供应商的行为,根据《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报范围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二、具备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
      2、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4、具有完备的生产、供货能力和合格的产品;
      5、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6、产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没有走私犯罪记录;
      8、符合国家和兵团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资格认定
      1、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兵团统一采购的供应商,应认真填报《兵团统一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资信等级证明、经营情况说明书等资料。
     
      3、兵团财务局对供应商所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将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认定后,发给《兵团统一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履行职责
      1、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制度规范竞争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竞争。
     
      2、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标书内容要真实、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和扰乱招标秋序。
       3、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未经兵团财务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五、年检制度
     
      兵团财务局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三月为审检期。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六、其他事项
     
      1、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兵团财务局提出质疑,或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2、对严重违反统一采购政策的供应商,一经发现,兵团财务局将取消其统一采购供应商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公告社会,两年内不准申报。
      3、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兵团财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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