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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兵团财务局 发布于:2007-03-21 14:17:00 来源:中国新疆建设兵团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规范兵团统一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操作程序,加强统一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质,并经兵团财务局资格认定,从事统一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统一采购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未经资格认定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兵团统一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统一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和兵团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七、具有从事统一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
  八、两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介机构行业规定的行为。
  九、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第五条 
  需取得统一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兵团财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机构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简况;
  三、 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四、 招标资格证书,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五、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 2001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承担统一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报告;
  七、 
  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八、 填制完整的《兵团统一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第六条 
  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证书),并在《新疆日报》、《兵团日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网等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委托,组织兵团统一采购招标活动;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
       三、 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四、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 参与统一采购的验收;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统一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指定的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兵团日报》)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 承担有关秘密保密责任;
       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审定、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等,必须事先报兵、师财务局审定,其他事项于招标活动终结后10日内书面送兵、师财务局备案;
       五、评标结束当天,将中标候选人名单书面报兵、师财务局。10日内向兵、师财务局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 在统一采购活动中,接受兵、师财务局和社会的监督;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于每年5月底以前,持年检后的机构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到兵团财务局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未办理年检的,取消其统一采购的代理资格。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变更,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兵团财务局重新认定或注销手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统一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书面报告兵团财务局,并交回《资格认证书》。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加统一采购活动,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统一采购招标代理资格:
       一、 违反统一采购招标投标、评标纪律,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二、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统一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
       三、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认证书》的;
       四、 变更或者终止统一采购招标代理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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