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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及项目评审规则暂行办法

作者:乌鲁木齐市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21 14:29:00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委员会依法、公正地开展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维护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1999]13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属于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的商品、货物、工程、服务等。
   
第二章    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临时机构。
 
第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独立行使对项目的评判权,不受项目领导小组或政府采购中心的直接或间接领导;有权拒绝接受来自项目外部的任何请求或委托。
 
第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建。
 
第六条 项目的负责人是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某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由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到采购单位的申报表的同时在中心内部确定。
 
第七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个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第八条 专家是指代表某行业领域或对某种特定设备、货物、服务有较高经济、技术水平的,具备中高级职称并经公开选聘或其他方式已录入本级或上级政府采购机构专家库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所需的专家人数必须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提出,由该负责人与监督部门人员一起在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并负责对初选人员的保密,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负责落实到位;评委人选保密时间截止到“中标通知单”发出之日。
 
第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评审会议会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在开标前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已接受邀请的,如无特殊原因,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一条 因专家库中载入的专家数量过少、专家连续参加两个以上项目评审或特殊商品、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必须定向邀请的,可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采取定向邀请的方法确定所需评委;因本级或上级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掌握的专家信息不足于满足项目评审要求的,可从其他省市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费用。评审费用应区别项目的技术含量及评审难度、评审时间长短的不同,按中心的有关规定支付;从其他省市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审的评审费用可略高于本地专家的评审费用,其他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等由中心支付并可列入项目评审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相关信息;对项目评审造成障碍或对采购双方造成损失的,由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中心出具书面报告,交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受邀请的评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
4、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5、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6、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7、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回避;招标人应当及时替补相同身份的、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评委。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
(1)随机抽取后符合回避条件的,由参加抽取的人员在抽取时经现场讨论后不予邀请;
(2)参加评审时,符合回避条件的评委,由本人、供应商、监督代表或采购中心提出,经中心领导及监督部门确认后建议该评委退出评审或谈判。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中心项目负责人报经中心领导决定是否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抽取专家评委的操作程序为:
    1、在开标或举行谈判的前一天,项目负责人根据抽取条件,与监督部门人员一起在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进行抽取,抽取数量应该为邀请数量的2-3倍。 
    2、抽取过程应至少有2人以上参加。 
    3、监督人员对抽取过程和邀请专家的名单进行监督和审核。 
    4、参加抽取的人员在最终的专家名单上签字确认后,报中心领导同意。 
    5、项目负责人或监督人员按照邀请名单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专家。如未能联系上或专家无法参加,应在邀请名单上注明原因,并通知下一位专家,以此类推,直到邀请到满足要求的数量为止。 
    6、如全部名单通知完,仍未达到所需的专家数量。应对差额部分重新随机抽取,以邀请到足够数目的专家。
    7、最终参加评标或谈判的专家名单,应在开标或谈判前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其他人员(如用户单位、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的代表和监督代表)名单一起交中心领导批准。 
    8、如项目进行评标或评审的当天,受邀专家因故无法到场或专家评委需要回避的,报中心领导及监督部门批准后,在原邀请名单中未邀请的专家中依次通知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作为专家库成员可获得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有机会担任评委或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评委进行评标、定标,不受任何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的提出评鉴意见。其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
2、遵纪守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3、在采购中心及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管理下完成评标工作;
4、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采购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的所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或者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积极参与合同履行和采购项目的跟踪管理,注意听取对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九条 评委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能够胜任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和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如因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有异议或对评标结果不服,而决定复评或其他需要评委提供有关服务的,评委有义务进行服务。
 
第四章 项目评审规则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预算时,由评审委员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全部废标。
    评审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不同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综合打分法。由政府采购中心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委会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采购中心汇总计算分值。分值最高的供应商中标。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选择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预算金额控制以内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最低投标价者为二人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一般适用于设备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委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进行解释。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解释或解释不合理,评审委员会可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若第二中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按下列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
    1、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供应商;按项目的评标办法进行项目评审,从合格供应商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2、评标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3、政府采购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采购中心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并履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并获得通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单,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自中标通知单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中心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采购单位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单发出后,投标供应商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其他需要保存的相关资料由政府采购中心妥善保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如对评标过程有异议或对评标结果不服时,可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置疑,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0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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