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保密暂行规定
作者:乌鲁木齐市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21 14:31:00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采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工作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心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要确保秘密按规定不外泄,又要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保守秘密是中心各成员的义务。
第二章公文保密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条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密件、密品的使用范围和保密期限,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向涉密范围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条密件、密品的收发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使用、保存密件、密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第七条中心人员应遵守规定,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章业务保密
第八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制度及中心有关规则,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严禁在招标前向供应商透露未公布的招标信息。
第十条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网上采购的在中标结果产生之前不得透露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称及其具体报价等。
第十一条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透露一切有关招、投、评标事宜。
第十二条不得在规定时间前确定通知评委,不得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十三条评标过程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招标结果在报经中心领导和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前应保密。
第十五条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等在公开前存放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放置。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周内进行整理并移交综合部。项目归档后,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阅档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应核查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邀请供应商、评委名单及其他应保密的多余资料,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等应注意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中心内部使用的各种文件和资料,未经中心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外传,不得将文件和档案私自带离单位。
第十八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下班前整理好桌面,妥善放置各种文件资料,尤其是应保密或尚未允许被公开的资料,并注意相互监督。
第四章计算机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计算机内的未公布信息应注意保密,及时关机。
第二十条严禁利用工具软件下载中心网站上的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网站维护和个人的密码。
第二十二条严禁泄露参与网上采购的供应商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十三条非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或外借中心的微机、设备、软件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中心工作人员访问服务器文件数据。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中心数据库的安全,必须安装即时防病毒软件。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据保密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对于违反中心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节较轻并有悔过和自纠行为的,可由各部门负责人或中心领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为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中心领导批评教育并在中心内部通报批评;
情节较为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心范围内实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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