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作者:乌鲁木齐市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21 14:35:00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采购
根据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规定》(乌财党组[2003]1号)要求,为建立内部控制、监督体系,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法律的规定,造成失误的;因操作不当,给采购单位或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责任人有悔过表现并承担一定责任的,对项目责任人可予以中心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且责任人拒不承认过失或不愿承担对等责任的,报中心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部门负责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不予制止或上报中心领导的,由中心领导给予相应处理;部门负责人已向中心领导上报,中心领导没有及时处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报主管部门处理。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致使项目实施失败并使采购双方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处理。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故意向供应商透露有关招投标信息;有意引导评审委员会排斥潜在供应商;利用项目执行便利以权谋私的,在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全部或部分赔偿;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四、中心财务违反《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在资金拨付、费用开支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有挪用、贪污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分管领导和中心主要领导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中心人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将中心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经查证属实,应根据涉及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中心业务、财务、信息等岗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制度、规定,造成泄密事件;项目责任人泄露有关招投标信息;财务岗位泄露内部财务管理信息;信息岗位无视中心有关规定,造成项目信息、供应商和评委信息的泄露等;视情节轻重报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七、中心人员无视有关廉政勤政政策规定,擅自接受供应商的吃请、收受贵重礼品、接受旅游等高档消费服务的行为,经发现、投诉或举报属实,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可报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部门负责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不予制止或上报中心领导的,由中心领导给予相应处理;部门负责人已向中心领导上报,中心领导没有及时处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报主管部门处理。
八、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制度》规定,在执行首问责任制、窗口形象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财政形象建设等方面不能身体力行,造成恶劣影响,由部门负责人、中心领导给予直接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处分;部门负责人有以上行为的,由中心领导比照处理;中心领导有以上行为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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