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警制度(试行)
作者:乌鲁木齐市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21 14:37:00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采购
根据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规定》(乌财党组[2003]1号)要求,为建立内部控制、监督体系,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控,及时检查自身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警制度范围: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2.严格按中心的工作规程和各项制度办事;
3.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透露一切有关招、投、评标事宜;未经许可,不得公布有关招投标信息;
4.认真做好项目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招标文件发布前,必须经由采购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认可并签署意见;
5.供应商、评委的选取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中心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并报中心领导审批;项目执行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6.项目的招标结果须报经中心领导和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公开;强化项目履约监督,维护采购合同执行的严肃性;
7.项目负责人应承担项目执行的主要责任,确保项目档案资料完整并及时归档;
8.严禁擅自接受供应商物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吃请;
9.严格按《会计法》要求进行帐务处理,不得弄虚作假;
10.必须按规定进行业务招待等公务活动,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和报销手续;
11.自觉维护中心的公共财产,保证中心财产的安全完整。
12.以我为中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预警制度执行
对纳入以上范围的事项,各部门应逐步制定相关规章,以确保预警制度落到实处:
1.建立内部相互稽核制度。凡涉及各部门相互之间的稽核、检查,由综合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行;涉及本部门内部的稽核、检查等,由各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2.报告制度。根据中心的相关制度的要求和各业务岗位的不同,采取一事一报或按期报告制度。中心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财务、信息和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项目等都必须形成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有无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有无违反市财政局和本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或规定;有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等;
3.内部检查。对涉及以上范围的内容,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检查的具体方案由综合部提出,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4.对于违反以上预警范围的行为,情节较轻并有悔过和自纠行为的,可由各部门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指正;有违反以上预警范围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中心领导批评、诫勉或在中心内部通报批评;有违反以上预警范围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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