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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归档及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乌鲁木齐市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21 14:44:00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采购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档案是指在本中心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材料,是本中心工作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归档的文件资料按A4标准纸折叠放齐,各类图纸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封面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卷内文件目录进行装订。案卷题名简洁确切,能概括地提示卷内文件内容。
第四条各类材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或利用频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业务档案投标文件只归正本一份或按实际要求另备副本一份。
第五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在项目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不得无故拖延。文件资料应保持清洁完整,按顺序叠放整齐交综合部统一登记入档。
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不得随意借出。确需借出的档案,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并在综合部办理登记手续,重新归档时经核查无误后给予核销。借阅项目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心实际需要,属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或者有重要意义的采购项目,需长期考查利用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项目,在较长时期内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5年。其他项目报中心领导酌情而定,国家或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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