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则
作者:乌鲁木齐市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21 14:47:00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采购
第一条为了保证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顺利实现政府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为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接受市财政局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
(二) 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 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单位的采购业务;
(四) 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采购评估;
(五) 建立供应商库和专家信息库,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 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采购中心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一) 公开是指采购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招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个有兴趣的或已参与的供应商都能获得同等的信息;
(二)公平就是给予每一个有兴趣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三) 公正就是评标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参与的供应商;
(四) 效益是指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比,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不仅要实现以最低的价格购得确定的采购对象,而且要追求采购对象寿命周期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
第四条采购中心的各项采购活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制定采购实施具体计划。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的采购计划,按一个采购时间段,制定具体的分类、分批采购实施计划,选择采购方式,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二)执行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已定的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操作。招标采购的一般程序为:
1.对项目内容进行核实,与采购单位落实具体的技术要求及配置标准;
2.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方须知、投标时需准备的商务文件、采购货物清单及技术指标、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和资格证明等内容;
3.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4.在规定的时间里发放招标文件,同时审查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资格;
5.制定会议议程,确定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随机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邀请有关单位(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代表、采购单位代表和财政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开标、评标。
6.组织公开开标和评标。在规定时间里接受投标,并收取投标保证金;邀请公证机关监督开标全过程,出具公证证明;比较投标商标书的价格、性能、服务等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和中标标准综合评议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7.根据评标结论,公开中标结果。返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单。
(四)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各执一份。
(五)根据招标结果出具通知单,发给采购单位。
(六)履行采购合同。签订双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供应商必须按合同的各项规定提供货物或服务。
(七)验收。即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验收工作原则上由采购单位组织进行,合格后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盖章,将验收报告单返还采购中心。采购数额较大且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配合采购单位组织验收(设专家验收小组)。
(八)结算。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按验收的有关凭证及采购合同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资金结算;采购办根据采购中心出具的通知单按采购计划及资金来源与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九)效益评估。即对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检验项目运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判定采购工作实效。对于复杂或高成本的采购项目,还必须做好市场调查,评估为产业发展提供的机会等工作,保证采购实施能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加强采购工作人员管理。针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通过制定采购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行为准则等制度,要求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规范工作行为,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高效廉政。
第六条建立健全采购信息管理,不仅要做好采购信息的发布,而且要收集并妥善保管采购情况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申报表,招标会议议程、招标文件、抽取专家记录、答疑记录、评标统计、公证书、采购合同、通知单、中标通知单、验收报告单及投标文件等,招标结束后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办理结果及时存档。
第七条健全保密制度,严格保密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中心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评标、定标活动的有关情况;对有关涉及秘密的项目资料应及时归档,对废弃的资料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条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采购办汇报采购工作情况,配合采购办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的审计工作。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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