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
作者:乌鲁木齐市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21 14:48:00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采购
为规范中心内部操作程序,维护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各方的权益,强化中心集中采购项目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确定后,中心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
1、 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2、 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3、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 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二、合同文件的准备
合同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标准A4纸。
1、中标供应商可以自行准备合同文件;
2、中心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合同文件;
3、合同文件的格式在没有正式规定前,可根据需要确定;
4、合同文件份数一式三份,需要增加的从其需要;
三、合同签订
合同必须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生效。
合同签订后必须准备一份原件交采购中心存档。
我中心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顺利签订。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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