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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

作者: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2 13:45:00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库[20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公平、有效地进行,促进公正性和道德标准的提高,增强公众对招标过程的信心,保护所有招标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是根据《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由招标方依法组建,并依据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工作的评审组织。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享有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评选出中标单位的评审权,以及向采购方推荐中标商的推荐权。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依据评标原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开展评标工作,并向政府采购机构提交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方代表以及受聘或者应邀参加该委员会的独立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方负责确定。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从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政府采购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招标采购方面相关法律知识,并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立即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评标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估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并于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形式的评标报告。
    (二)自开标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检查、澄清、评标和授标等建议均不得向投标商或者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评委现场考察资料为依据进行评标。
    (四)评标结果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要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标:
    (一)参加开标大会,以进一步加深对招标的理解。
    (二)编制招标项目的主要指标,审核投标文件基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编制基本商务、基本技术要求和偏差表。
    (四)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分析投标价格,评审技术条件、合同条款及企业财务状况。
    (五)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质疑。
    (六)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七)综合评价出中标或建议中标供应商。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中已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价标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
    第十四条  根据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主要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打分法。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的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次类推。
    (三)综合评标法。以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且对采购实体最有利的标为中标供应商。
    综合评标办法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就供应商投标的技术、品质、功能、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出最优标。
    第十五条  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出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最低标明显偏高或超出标底或预算,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全部投标方重新报价或决定结束招投标方式,宣布全部废标或改为竞争性谈判,谈判工作应按照标价由低向高的顺序进行,直到确定供应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经过审核,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以及有串通投标的有力证据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重新招标。考虑到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评标委员会不宜轻易采取废除所有投标的处理方法。

第六章  评标结果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和详细的评标后,建议(或由招标人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中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开标日期、开标币种;投标人名单;投标报价以及调整后的价格;价格评标基础;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授标建议。

第七章  评标委员会责任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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