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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

作者: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2 13:54:00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采〔200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着管用分离的原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从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 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询价采购;
    5、 单一来源采购;
    6、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抽取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意,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专家库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且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对参与招标、谈判文件论证和处理供应商质疑事宜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自行确定有关评审专家。对协助政府采购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从其管理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六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在开标前的24小时进行;确需本市以外的评审专家,应在开标前的48小时进行,并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通知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同时,根据采购活动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结束后,由参加抽取专家的人员共同填写评审专家抽取情况记录表,以存档备查。
    第七条 在抽取评审专家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补抽:
    1、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采购活动的;
    3、违反抽取评审专家操作规程的。
    第八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员、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第九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如未按本暂行办法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故意透露被抽取评审专家信息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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