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2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0号),按照“统一部署、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现就我市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在我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初,根据新时期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力措施。
我市于1998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始终围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依法运行的规则,不断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努力推进依法采购进程,在贯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采购操作行为等方面保持了健康的发展态势。采购规模由1999年的约1亿元发展到2005年突破50亿元,七年间政府采购总量达到155亿元,实际采购132亿元,节约资金23亿元,节约率15%。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平均年增长率在50%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政府采购涉及范围广、环节较多,同时政府采购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存在着采购制度不够完善、制衡机制不够科学、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容易引起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这不仅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严重损害政府形象,浪费国家资金,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中央、财政部和市委的指示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逐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秩序。
(二)任务目标:在开展广泛调研基础上,摸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通过自查自纠,使治理领域的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廉洁从政从业和抵制商业贿赂意识;坚决纠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案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监督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而有效地遏止商业贿赂行为,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新局面。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对象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据此,市财政部门要从三个方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一是直接组织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二是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和各采购代理机构都要依据上述范围,积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具体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财政部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治理范围,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分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做好宣传发动,广泛调研,确定重点治理问题。成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5月份组织以座谈、下发调研问卷和实地调研等形式,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和状况,掌握发生问题的环节、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
(二)制定工作方案,查找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6至9月份要完成如下工作任务:一是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0号)等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增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自觉性。二是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三是各级财政部门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四是强化对自查自纠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畅通渠道,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进自查自纠,不搞形式主义。
(三)抓好整改,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0至11月份进行整改。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要端正思想、规范行为、严格自律,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处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督促检查,全面总结验收。12月至2007年1月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验收阶段。市财政部门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到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区县财政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和验收,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有关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提高认识,明确要求,作出安排,同时,建立领导责任制和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要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在搞好商业贿赂治理的同时,保持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从严治理,有效预防。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市委文件精神,深入研究相关政策规定,强化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确保工作时限和质量。
(三)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为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接受社会的监督,便于群众反映和举报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等,对举报的案件,应视情况转交同级政府纪检部门、司法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主动交待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四)全面落实各项措施,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以检查抽查为辅。自查自纠结束后,各级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真汇总和全面总结,并报市财政部门。
(五)立足长远,构建长效机制。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同时,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本市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市场的建立,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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