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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2 14:10:00 来源:中国天津政府采购


    为了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6〕42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津财采〔2006〕4号),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采购人自查与采购代理机构自查相结合,围绕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与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联动。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法制教育,树立依法采购和依法组织的观念,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诚信经营、廉洁从政意识得到增强,监督管理机制和规章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初步形成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范围、重点和时限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
    (一)自查自纠范围: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范围主要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主要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是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
    (二)自查自纠重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都要纳入自查自纠范围,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或承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环节和规避政府采购等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自查自纠的时限:从现在起至9月底,各级预算单位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小结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于10月上旬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送市财政局。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动员。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0号)等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统一思想,增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
    (二)对照检查。根据财政部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对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适当追溯以前年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采购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手段取得委托业务及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有违规行为,采购人因收受贿赂未依法采购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照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自查自纠的具体内容:
    (1)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规避政府采购以及擅自提前采购后再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
    (2)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技术指标和发售招标(谈判、询价)文件时,规定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3)采购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审(谈判、询价)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其他成员作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的;
    (4)不按照依法评审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依法评审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5)不按照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6)在项目验收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放宽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或随意更改付款方式,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7)对供应商未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约不当而不予追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8)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活动,或在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活动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2. 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的具体内容:
    (1)在编制、发售招标(谈判、询价)文件时,规定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未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
    (3)违反规定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名单、采购预算、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名单、规定轮次的谈判价格等重要采购信息的; 
    (4)采购文件中不标明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不够全面、细化或依特定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技术等条件设定评审标准,为有关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有利条件的;
    (5)采购过程受人为因素控制,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
    (6)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组织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串通的;
    (8)采购活动的组织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通过审查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文件档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
    (三)认真整改。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端正态度、规范行为、严格自律,针对自查自纠中反映、暴露和查处的问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制定相关制度,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加大整改力度。整改情况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进一步提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其建立健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各个环节的工作,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结束后,应对完成的工作进行小结,从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个工作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畅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履行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统筹安排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力量具体抓。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抓住时机,切实组织好本地区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达到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
    (二)坚持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明。
    (三)做好协调配合。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四)强化信息交流。要建立信息通报与统计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一个环节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情况统计数据等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真汇总和全面总结。
    (五)深入调研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的意见。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以理论创新带动实践和制度创新。
    (六)建立治理与防治并重的长效机制。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及时解决,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为建立治理与防治并重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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