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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规程

作者:泸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2 14:34:00 来源: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市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凡纳入《泸州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管理的政府采购事项,按照本规程办理。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泸州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制定我市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省政府授权,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公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市级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从事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审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规定和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岗位和任职资格;考核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质量并定期公布结果;对政府采购市场实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下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级各部门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协调、处理采购人、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质疑和复议;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负责政府采购执行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第七条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负责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申报和管理;负责汇集集中采购项目并纳入集中采购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监督并负责验收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实施的质量,出具质量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参与本单位纳入重大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实施政府分散采购的合同附本等有关资料,负责定期报送本单位的分散采购统计信息。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泸州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作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项目汇编其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填报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向市财政局财务管理科室汇总提交下季度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清单(附件一、二:泸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清单)。市财政局在月底前批复下达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采购条件的,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季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集中采购计划,一律延至下季度执行;当年没有执行的集中采购计划,第二年重新按采购预算报送。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项目,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统一下达的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人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应与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原则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按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即将公开招标改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前按照规定格式(附件三)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开招标后,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与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法律文件,是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采购人负责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需要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当在授权时明确。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采购科备案。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供应商统一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送;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审核报送。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采购人在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支付。采购人对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或主管部门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市财政局采购科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等有关的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及《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审核无误后,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因采购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经市财政局同意,也可安排其他预算支出。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向供应商索取发货票并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采购人凭发货票及财政局制发的《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附件四),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疑问事项进行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未答复并向市财政局投诉的,市财政局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投诉未作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购人对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向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各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报送集中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采购人负责报送本部门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统计信息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按规定的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报表格式和编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实施的政府采购事项要进行绩效考核。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监督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级定点采购的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二OO三年八月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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