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闸北区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3-22 15:41:00 来源:闸北区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有效地加强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保证政府采购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规范运行,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关心政府采购工作,并热心监察工作。
(二) 熟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四) 敢于发表意见,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聘用范围:由闸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聘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担任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聘请的对象一般不超过十人。在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人员的同意后,发给《闸北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聘书》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检查证》。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方式: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调动或本人原因要求在任期内辞聘,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参加政府采购检查、巡视和有关工作会议。
(四) 反映和传递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 监督和促进政府采购机构的廉政建设,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六) 对政府采购工作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检查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情况。
(七) 遵守监察工作纪律和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到有关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主动出示《闸北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检查证》。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敷衍、刁难和妨碍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工作。
第七条 区采管办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
(一) 区采管办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提供本区有关的规定、信息,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对特邀监察员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转递的举报和申斥,应按规定做好登记,及时办理并反馈。
(二) 区采管办应定期向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通报本区政府采购工作进展和监管情况,并听取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对所了解情况、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 区采管办应邀请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部分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 区采管办应采取有效的形式组织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 区采管办应保护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打击、报复、诬陷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核实和处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采管办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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