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龙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进,由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与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联合开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龙卡。
第二条 政府采购龙卡用于预算单位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的结算和管理。为使此卡能科学有效地使用,确保该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定点供应商是指经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并安装建设银行POS机、为持有政府采购龙卡的预算单位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四条 政府采购龙卡采用一户一卡方式发卡,每张卡可开通多个项目。此卡在所有定点供应商中使用,交易采用实时联机方式进行。
第五条 采管办负责政府采购龙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采购中心负责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龙卡的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等工作。建设银行负责政府采购龙卡计算机系统的安装和维护;政府采购龙卡的开卡、制卡;定点供应商员工培训;用卡情况咨询以及采购中心授权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根据其与采购中心签定的协议,提供相应的商品、服务和相关信息;同时,根据与建设银行签定的协议,正确使用POS机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章 发卡、用卡
第七条 建设银行根据采购中心通知,为预算单位制作政府采购龙卡。
第八条 政府采购龙卡为消费转帐卡,它只限于在可受理该项目的定点供应商使用,不能用于其它场所的消费或提取现金。
第九条 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核定单》(见附件一)填写《定点采购通知单》(见附件二)交预算单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定点采购项目、资金额度以及采购数量等录入政府采购龙卡系统。
第十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定点采购通知单》所核定的项目、资金额度和采购数量,在规定期限内至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定点采购的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计划,应向财政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采购中心根据采管办下达采购计划调整通知填写《定点采购计划调整通知单》(见附件三)作相应调整,预算单位根据调整后的《定点采购通知单》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定点供应商在受理政府采购龙卡时,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否则责任由定点供应商承担。
第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发现假卡、止付名单卡(因丢失或其它原因已被建设银行或采购中心确定为终止使用的政府采购龙卡),应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建设银行指定网点。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在受理业务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致使刷卡不成功,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POS机显示额度不足、政府采购龙卡损坏,应由预算单位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2)POS机线路故障或其它特殊情况,立即与建设银行相关人员联系解决。
第十五条 定点供应商受理政府采购龙卡后,应按照预算单位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免费送货上门。预算单位根据定点供应商所填写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四)与所购商品的型号、价格和数量进行核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并留存第一联,作为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第三章 挂失(补发)、换卡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如遇政府采购龙卡遗失,应填写《政府采购龙卡挂失(补发)/换卡申请表》(见附件五)至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先通过建设银行服务电话95533进行口头挂失作冻结处理,然后迅速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如遇政府采购龙卡损坏,应凭原卡、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至采购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龙卡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需更换的,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龙卡遗失或人为损坏的,换卡或补卡时每张收取办卡费用人民币二十元。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廿条 建设银行应将定点供货商提供并经采购中心审定的商品信息及时录入政府采购龙卡系统。
第廿一条 建设银行日结处理时,根据定点供应商的交易流水制作待清算表,在收到政府采购中心《定点采购付款通知书》(见附件六)、《POS签购单》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的第二联后,向协议规定的定点供应商划款。
第廿二条 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打印各类统计报表。
第廿三条 每次定点采购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结余额度将予以清除。
第廿四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点供应商应向建设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五章 帐务核对
第廿五条 定点供应商须妥善保存签购单,以备核查。
第廿六条 定点供应商在收到采购资金和采购费用结算汇总清单后,应仔细核对,若发现有误,应填写《定点采购业务查询单》(见附件七),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建设银行指定网点进行查询。
第六章 责任
第廿七条 建设银行通过服务电话95533提供咨询服务。
第廿八条 建设银行应对定点供应商提交的《定点供应商业务查询单》及时予以查复并处理。
第廿九条 建设银行向定点供应商提供POS机,并负责安装、调试、使用培训和维修。定点供应商须与建设银行签定POS机使用协议,如遇POS机人为损坏或遗失,修理或赔偿费用由定点供应商承担。
第卅条 定点供应商违规操作,按有关协议进行处罚。
第卅一条 政府采购龙卡遗失,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的廿四小时内所发生的损失,由预算单位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卅二条 政府采购龙卡所有权归属建设银行。
第卅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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