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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作者:浦东新区政府采购 发布于:2007-03-22 15:59:00 来源:浦东新区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是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采购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小组(以下简称"采购监督小组")由新区纪检、审计、工商、财政、司法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接受采购委员会领导,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浦东新区集中采购机关,根据采管办下达的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第六条 浦东新区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除集中采购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等中介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的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务。
    第八条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具体流程附后)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四)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 (五)验收,结算。
    第十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内容实行目录管理,采购单位每年年初根据《浦东新区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单位应按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进行细化,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单位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采管办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品目分类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科目、项目名称、财政核定金额、资金支付方式、完成采购时间等。采管办根据有关规定,向采购中心下达集中采购计划,向采购单位下达分散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金额达到下列规定限额(门槛价)及以上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一)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50万元; (二)工程单项金额100万元; (三)服务单项金额50万元。 因特殊原因,超过门槛价的项目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采购前,报采管办批准。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以招标采购方式为主,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计划时,必须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重新审批。 (一)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标书、刊登招标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及时将采购结果报采管办。公开招标40个工作日内完成,邀请招标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可以作为谈判小组成员。 (2)谈判小组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按要求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在谈判活动中,谈判小组应当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定标标准确定供应商,采购中心应及时将采购结果报采管办。 (5)竞争性谈判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可以作为询价小组成员。 (2)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按要求确定报价供应商名单。 (3)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4)询价小组应及时将采购结果报采管办。 (5)询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执行。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或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采管办和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采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或会同采购中心共同验收,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验收,特殊项目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方式按照《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管办、采购监督小组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原始资料是否完备;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监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原则上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货物类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城市维护类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采购监督小组实施监标。对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涉及面比较广,影响比较大的项目,采购监督小组也可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管办、采购监督小组等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时,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向采管办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采管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采购机关在实施采购时,当国内产品性能接近或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时,原则上应购买国内产品。
    第二十七条 获得有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其性能和质量符合采购需求,且价格不超过同类产品平均报价10%,采购机关在实施采购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街镇政府采购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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