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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

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财 发布于:2007-03-22 16:00:00 来源:浦东新区政府采购

为规范浦东新区区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制订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批和下达
一、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纳入新区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需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1、采管办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新区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编制《浦东新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2、采购人按照当年《浦东新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和预算编制顺序的规定,在“二上”时与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主管部门。
3、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明确项目名称(指确定的项目如:电脑、打印机等,不能以办公设备、开办经费、信息费等笼统的名称代替,以下同)、数量、预算金额、规格型号(或技术需求,不能指定品牌)、采购完成时间等内容。
4、财政局有关处室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后,形成区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送采管办。
三、人大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后(即同时批准政府采购预算),财政局有关处室根据《浦东新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明确集中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等采购模式后,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并报送采管办。
四、年初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应明确项目名称、数量、预算金额、规格型号(或技术需求)、采购完成时间以及采购方式等内容,其中:
1、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收到政府采购预算后应及时向采购人(所属预算单位)转达,采购人按规定及时向采购中心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受理后按其工作流程的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2、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财政局有关处室在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的同时抄送采购中心
3、纳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财政局有关处室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下达采购计划,由其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四、特殊情况未在年初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财政局有关处室应抓紧确定具体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下达时间应不迟于当年10月份(下达有关程序要求同前)。
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人对应纳入集中采购由于特殊情况要求改为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有关处室审核后报送采管办审批,采管办审核同意后,由财政有关处室按规定程序下达。
六、采管办按原规定渠道负责向新区政府采购委员会报告年度新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七、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下达新区采购中心采购项目的调整(指尚未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
1、采购人要求对项目名称、数量、金额予以变更的,由采购人书面报其主管局(委、办)审核后报财政局有关处室,同时抄送采购中心。财政局有关处室根据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同意调整需求的项目,重新下达调整预算,同时报送采管办,抄送采购中心。
2、采购人具体项目需求不按规定提供,以及由于采购人其他原因无法实施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中心书面签署原因后退财政局有关处室处理。需继续实施的项目重新按规定下达采购预算计划。
3、在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完成预算计划规定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规格型号(或技术需求)、采购完成时间等项目,由采购中心书面签署原因后会有关财政处室处理。
4、采购中心对采购方式需要变更的项目,由采购中心以书面签报财政局有关处室,财政局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后,报送采管办审批。
5、采购人对采购方式需要变更的项目,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局(委、办)审核后,报送财政局有关处室,财政局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后,报送采管办审批。。
(二)已下达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的调整。
1、采购人采购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需要变更的项目,由采购人提出需求变更申请经主管局(委、办)审核后,报财政局有关处室审批。
2、采购方式需要调整的项目,由采购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主管局(委、办)审核后,报送财政局有关处室,财政局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后,报送采管办审批。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
八、采购计划完成后,有关单位应按照及时、规范、正确的原则,将政府采购完成情况表反馈采管办及财政局有关处室。
(一)由新区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新区采购中心在验收报告收到(工程按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制“项目采购完成情况表”报送财政局有关处室(附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等)及采管办各一份。“项目采购完成情况表”中的有关内容应同下达的采购预算计划相一致。采购人应在验收报告签署(工程按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及时将验收报告送交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每2个月应将集中采购计划实施进度按项目明细报送新区采管办、财政局有关处室。
(三)纳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人在完成采购验收后(工程项目为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制“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完成情况表”、“分散采购完成情况表”报送财政局有关处室(附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1份)2张,财政局有关处室及时将“采购完成情况表”1张转交采管办。“采购完成情况表”中的有关内容应同下达的采购预算相一致。
九、采管办定期汇总检查集中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预算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财政局有关处室及采购主管部门(重点反馈逾期未完成的采购项目),负责协调督促采购计划按规定实施。
十、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在完成采购验收后的3日内将验收报告及时送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协助做好有关项目履约验收及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十一、区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即:采购资金直接由财政拨付供应商。区财政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备用金,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
十二、新区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
(一)预算处根据“项目采购完成情况表”、采购合同副本、单位验收报告等审核后,根据合同规定在采购专户中垫付采购资金。
(二)财政局有关处室根据“项目采购完成情况表”审核后,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支付指令,并开具拨款单送交预算处,预算处冲转垫付资金。
十三、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
(一)财政局有关处室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完成情况表”、“分散采购完成情况表” 审核后,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国库支付指令,并开具拨款单送交财政国库管理部门。
(三)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处室拨款单及有关凭证、合同规定审核后拨付资金。
十四、拼盘资金(财政及采购人共同承担的采购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验收货物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计划中采购人自有资金安排数划拨财政预算处采购专户。逾期未划拨的,由预算处将情况反馈财政局有关处室,处室据此负责催交。

第五章 其他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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