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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协议供货信息变更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2 16:37:00 来源: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协议采购运作模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协议供货信息变更(以下简称信息变更)是指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期内需要调整变更原供货信息,包括产品价格的调整、新型号的增加等。 
二、信息变更公示是指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供应商提交的协议供货变更信息通过长宁区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由采购人、供应商等相关单位监督该变更信息是否符合协议采购条件。 
三、协议供货商需要进行信息变更时,首先登录长宁区政府采购网,按要求输入需变更的信息,通过网络提交,并及时将相同内容的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书面资料提交至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四、长宁区采购中心收到书面资料时需作签收记录,签收记录需有供应商名称、资料提交人姓名、变更信息数量、签收人签名、签收时间等内容。 
五、长宁区采购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变更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并作出处理。在初步审核中如未发现该变更信息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将在网上公示该信息;如发现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网络作退回处理。 
六、信息变更的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由长宁区采购中心提出意见后上报长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同意后另行确定公示天数。 
七、采购人、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可以通过长宁区政府采购网监督公示的变更信息,如发现变更信息的产品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产品存有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可以向长宁区采购中心或长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长宁区采购中心应当对接到的反映及时进行核查,如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将通过网络对该变更信息作退回处理。 
八、变更信息在公示期内如未发现问题的,在公示期满后自动列入长宁区协议采购范围。 
九、本办法由长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试行。 

长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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