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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实行竞价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27 13:13:00 来源:陕西省政府

[陕财采购[1999]001号 ]

为了规范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符合陕政办发(1998)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采购行为,都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前提下进行。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和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招标人)在省采购中心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通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本通知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没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竞价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一)招标采购的程序:

凡合同估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物品和设备;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含8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均应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应根据省采购中心的要求或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简称招标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发布招标公告。采取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暂定为《陕西日报》、有形市场信息网和省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刊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需采购物品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交货地点、时间及交货方式;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和地点,要求开工、竣工的时间;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和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等。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不需要公开刊登招标公告,直接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出与上述招标公告相同内容的投标邀请。 
编制、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资信审查要求;投标书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价格及其计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它形式的担保;合同形式及主要合同条款等。 
投标。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取得省采购中心认可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函;供应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等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等。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或邮递到投标地点,招标机构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要签收备案,并应根据投标人的请求向其提供一份签收证明。招标机构对在投标截止日后收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退还。

开标、评标。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各投标单位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开标时招标机构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价格以及其它有价值的内容。唱标应作记录,存档备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地方允许供应商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能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实质性的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组建,由招标机构、采购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机构推荐一个以上不超过三个的优选单位。当评标委员会对优选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标确定优选单位。

定标。优选单位确定后,招标机构应及时将评标意见报省采购中心,省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从优选单位中确定中标者,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省内产品。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签定采购合同。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单位与其签定采购合同,并经省采购中心确认后生效。 

对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货物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等,以及特殊性质的土建工程,事先准备好完整、准确的技术规格有困难或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两阶段招标采购方法。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1、审核、确定采购方式。达到招标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采购中心审查同意,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

(2)由于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灾难性事件,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物品、设备和工程服务。

(3)由于设备、货物和工程的技术特点、特性,采购单位必须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招标文件的准备时间较长且需要高额费用。

(5)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

(6)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2、邀请供应商。经省采购中心审查同意后,由采购单位和省采购中心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邀请书应详细说明采购的内容和要求。

3、谈判。采购单位和省采购中心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供有关的规定、准则或其它资料。谈判应分别进行,并对谈判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它市场信息,以确保有效竞争。

4、确定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谈判结束后,采购单位和省采购中心应要求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最后报价,省采购中心确定供应商,由采购单位与其签定合同,并经省采购中心确认后生效。

(三)、询价采购的程序:
发送询价单。凡合同估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物品和设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800平方米以下(不含8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由省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对能够提供采购物品、设备或维修工程的供应商进行比较后,从中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询价单应注明物品、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和地点;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地点、开工、竣工的时间等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的期限等。 
报价。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少于7 天)向采购中心提交报价,报价可以采用电传或电报等书面形式。 
择优选择供应商。由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选,在质量、规格、性能、服务等相同的条件下,省内产品优先,价格低的优先。 
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单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经省采购中心确认后生效。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采购中心审查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它合适的替代产品。

(2)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3)在原采购的范围内,增加合同以外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而且不超过原合同金额50%。

(4)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

(5)采购单位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

(6)购买由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或劳改机构生产的产品。

2.经省采购中心按上述条件审核同意后,由采购单位和省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具体商谈。采购项目谈妥后,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经省采购中心确认后生效。

三、凡对省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招标中介组织所选择的采购方法、确定的采购程序等有疑议的,可在采购项目实施后7日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在15日内作出适当处理。质疑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投诉,省财政厅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授权省采购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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